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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飞天网评:勇做新时代工程科技创新的引领者

2025-04-05 06:36:53 来源:求其友声网 作者:几米 点击:957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是实现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根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制度。

欧盟的很多文件也体现了对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38]随着欧盟的发展及人权保护重要性的提高,行政程序逐渐在欧盟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成为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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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于1990年通过了第241号关于行政程序与查阅行政文件权利的法律,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参与的权利,通知程序开始成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46]在所谓的自由国际主义模式下,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国际条约以协调国家之间关系的方式来解决。国际海洋法法庭在2004年12月18日第13号判决中就指出,行政机关搜查船只并拿走船员的护照应该遵守正当程序及公正原则,要通知船主及船员并且给予他们听取意见的机会。[11]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并非来源于罗马法,而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44][法]奥利维埃?多尔富斯:《地理观下全球化》,张戈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除了出现在国际性条约中,全球规制机构也通过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加强自己的合法性。[26]意大利宪法法院2004年12月6日第379号判决及2006年3月17日第104号判决。作为下一阶段改革的纲要,今次的《决定》对司法体制着墨甚多,并且呈现出保障审判独立这一明确的改革线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设法治国家的远景是值得期待的。

因此,笔者认为,省以下统一管理并不能仅仅理解为省的管理,而是可以进一步提升为以省为单位的全国统一管理,需要制度与程序上进行精细化的设计,盲目推进。正如柯克(Edward Coke)法官在反对英王干涉司法时所言,的确,上帝赋予国王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法官因为有机会对案件审理作完全的掌控,那么也就必须负起相对的责任,其所作的每一笔判决、所写的每一句判词,都将被记录在案、公之于众、甚至为后世所评价。因此,通过建构法院系统内部的具体程序,来有效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遇到的合宪性问题,是以审判为基础促进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

例如,法官必须对其审理的案件负责,必须附上判决理由与签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落实审判独立、促进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目标与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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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是审判独立的基本要求 (一)审判独立必然包含法官的独立 没有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审判独立是没有意义的。然而,推动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在规范上并非没有障碍,尤其是人的统一管理可能会涉及如何与宪法文本的规定保持协调的问题。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原则的情况下,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宪法原则。宪法原则的统一解释与认识,对于宪法实施产生重要影响。

如前文所述,审判独立乃是依照法律规定之下的相对独立,法官的独立审判、乃至审判独立原则,都是以遵循宪法、法律为前提的,法官本身受法律的制约,并没有绝对的独立审判。从这个意义上讲,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恰恰是在宪法的框架内重申和深化了审判独立这一主题。[viii]实际上,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早就已经将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部门加以规定,其中有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宪法原则体现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对整个国家生活产生引导作用。

由此一个核心的问题也就在于,如何理解第126条所谓依照法律规定的含义,这是阐明宪法的审判独立条款的关键。在清末立宪运动的过程中,我国逐渐移植了西方的司法独立理念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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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须以司法公正为目的为法官独立设置制约与界限。当然,司法的运作有其专业性与特殊性,不应当简单重复或直接表述国家指导思想或者价值。

在讨论宪法草案时,围绕审判权还是司法权问题宪法起草委员会曾进行过讨论,最后基于中国宪法文化与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没有采用司法权,而采用审判权,一直延续到今天。此次《决定》中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设想就是为破解法院的地方化与行政化而提出的,而从理论上认清审判权的统一性和国家审判机关的国家性、以及这种统一性与国家性对于从体制机制上确保审判独立的必要性,则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是下一步司法改革动作的基本前提。[vii]这种观念在20世纪初期逐渐得到普遍承认。这一方面是基于宪法的最高效力,宪法原则必然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影响。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二是,裁判文书的公开意在让法官的法律论理接受外在的检验,而在事实上能够接受检验的不可能是集体的伦理,而只能是法官个人的伦理,由此,裁判文书应体现法官的个性,不仅要公开法院判决的主文,还要公开判决主文的主笔法官,加入判决的法官。

[xiv]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为法官个人提供职业保障是其职务独立性的必要前提,它意味着法官具备了依法独立审判的外部条件和物质基础。

从经验上看,依附于政府和地方的司法预算制度,会引发司法地方化、司法财力无从支撑司法职权的正当行使、司法建设地区不平衡等诸多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弊端。因此,必须指出的是,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地域设置方式是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的,以及在最终意义上也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

在1949年以前,我国在学习西方法治的过程中已经将司法独立的概念作为基本的法律术语,在宪法、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各种文本中予以广泛使用。在具体落实这些举措过程中必然涉及不同层面的宪法问题,需要严格遵循宪法原则与界限。

但也有学者在主张狭义法律时将宪法包括在其中,认为这个法律是狭义的,具体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vii]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3页。因此我们看到,《决定》当中分别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以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判决书,这些问题的论述是切中肯綮的。现行宪法在第125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其中未明文提及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则意味着法官的法律论理不仅要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评判,还要接受整个法律共同体的检验,以及接受社会大众的评判并最终受到人民的监督。

就目前的情形而言,裁判文书的公开已经进入实施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1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外,在互联网平台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全面、及时和真实地公布,从而保障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宪法文本来看,宪法原则所统率的对象不仅包括民主法制建设,也涵盖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xviii]此种作法虽然没有普遍和实质性地提高行政诉讼级别管理,但对于使审判活动脱离行政区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干扰,仍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独立则在经历了颇为曲折的历史变迁之后获得普遍的认可,多数国家均在宪法中设立专门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或法官选任委员会,以独立委员会的形式对法官的独立性予以特别的保障,防止法官职务受到来自其他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扰。

见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从根本上讲,审判独立并非为了独立而独立,而是为了依法公正审判而独立,公平是目的,独立只是实现公平必要的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的历史就是一部司法权逐步争得独立地位的历史。可以说,一个专门的审判机关必然要求独立享有审判权,而独立审判的实现则相应地保证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不受侵犯。宪法原则与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原则应当做出合理的分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合法性和合宪性问题处理不一,既有如河南种子案[xxi]那样的激进方法,即宣布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自然无效,也有如福建渔政案[xxii]那样的中规中矩的作法,即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意见,当然也有因缺少行之有效的程序而对法律冲突视而不见的作法。

宪法原则是价值与规范的统一体,它不必都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来表现,因此其操作性和强制力相对要弱。基于宪法的价值体系与功能,通过宪法原则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是宪法与司法相互作用的重要形式。

在这些国家宪法原则主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具体的宪法判断过程得到说明和解释。换言之,宪法第123条——即审判机关条款——中所表述的国家的审判机关中的国家的一词,不是在中央•地方相对应的含义上使用的,而是强调人民法院的国家属性与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决断,所有的审判机关都统一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这种体制,尤其是法院的人财物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虽然最初只是便宜行事的临时措施,但却一直延续至今。其中,康有为、严复、沈家本等思想家的启蒙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沈家本在论证《法院编制法》之重要性的过程中明确提出,东西各国宪改之萌芽,俱本于司法之独立。

作者:刘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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